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简称津价招协,英文名称:Tianjin Engineering Cost & Bid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EC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服务、设计、施工、与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业内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具有行业从业资格人员、资深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与国内外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上级党组织市国资委党委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凯祥花园A区48、49号。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协会的工作内容
1、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与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自律管理、发展战略等相关的理论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探讨国有和非国有资金投资计价和招投标行为监管办法、发挥建设资金最大投资效益的途径和方法;运用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承担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和招标师的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并推动实施。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代表本行业与其他社会团体交往;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业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为会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4、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等。
5、兴办经济实体,对社会开展咨询服务,增强自我生存能力。
6、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服务、设计、施工、与工程造价、招投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会员。
(四)个人会员
取得国家对本行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业内有一定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深从业人员;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书,并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信息、刊物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及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指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七)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低于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接受理事长会的领导,执行理事长会决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务。由理事长会议决定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协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和支出;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和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五)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本行业专业技术、理论;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任期采用轮值制,轮值期限为贰年。轮值期满前30天,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下任轮值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负责人任期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专业特点设立专业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并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条 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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